本標準適用于往復活塞式汽車發動機曲軸的修理。經過修理的曲軸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 1. 技術要求 1. 曲軸修復前應進行探傷檢查,不得有裂紋,但軸頸上沿油孔四周有長度不超過5mm的短淺裂紋或有未延伸到軸頸圓角和油孔處的縱向裂紋(軸頸長度小于或等于40mm,裂紋長度不超過10mm;軸頸長度大于40mm,裂紋長度不超過15mm)時,仍允許修復。 2. 曲軸滑動軸承軸頸磨損后,應按表B-3的曲軸分級修理尺寸修理。組合式曲軸滾動軸承軸頸磨損逾限,滑動軸承軸頸超過其允許的使用極限尺寸時,允許進行補償修理,恢復至原設計尺寸。 表B-3 曲軸分級修理尺寸 }1 r5 D8 e% B; T$ t( Q 4. 補償修復軸頸時,可采用金屬絲噴涂、電振動堆焊、鍍鐵、鍍鉻等方法。其它部位磨損逾限后,根據情況,除可采用上述方法外,也可以采用手工弧焊等方法進行恢復性修理。補償修復層應均勻適當,機械性能滿足使用要求。 5.$ _/ L; } ]; V& h3 d6 @. ? 曲軸磨損后,同名軸頸必須為同級修理尺寸。 6. 曲軸主軸頸及連桿軸頸端面磨損逾限后,應予修復至原設計規定的軸頸寬度。 7. 曲軸修復后,以兩端主軸頸的公共軸線為基準時: a. 中間各主軸頸的徑向圓跳動公差為0.05mm。 b. 各連桿軸頸軸線的平行度公差:整體式曲軸為¢0.01mm ,組合式曲軸為¢0.03mm。7 Y: G3 Z% @. o, S- A h$ r7 h3 k c. 與止推軸頸及正時齒輪配合端面的端面圓跳動公差為0.05mm。 V) p, r2 @' s/ L, r d. 飛輪突緣的徑向圓跳動公差為0.04mm;外端面的端面圓跳動公差為0.06mm。& \- `% ?, L5 c& d; z e. 帶輪的軸頸徑向圓跳動公差為0.05mm。; |$ h, [7 s- X7 a0 B f. 正時齒輪的軸頸徑向圓跳動公差為0.03mm。 g. 變速器第一軸軸承承孔的徑向圓跳動公差為0.06mm。 h. 油封軸頸的徑向圓跳動公差,采用回油槽防漏的為0.10mm,采用油封圈防漏的為0.05mm。 8. 各主軸頸及連桿軸頸的圓柱度公差為0.005mm。 9. 連桿軸頸的回轉半徑應符合原設計規定的基本尺寸,整體式曲軸的極限偏差為±0.15mm,但同一曲軸各回轉半徑差不得超過0.20mm,組合式曲軸的極限偏差應符合原設計要求。 10. 以裝正時齒輪的鍵槽中心平面為基準,連桿軸頸的分配角度偏差偏差為±30’. 11. 起動爪螺孔螺紋損傷不得多于2牙。 12. 主軸頸及連桿軸頸表面粗糙度應不低于Ra0.8μm,圓角處表面粗糙度不低于Ra1.6μm。 13.' {* J5 F. I9 ]$ q7 d! p2 V 主軸頸和連桿軸頸兩端的圓角半徑應符合原設計規定。但采用金屬絲噴涂和電鍍修復的曲軸,修竣后的圓角半徑允許適當減小。 14. 組合式曲軸必須按原位裝配,裝合后各滾動軸承軸頸同軸度公差應符合原設計規定。 15., ^8 J9 U- H2 ~3 D+ v 曲軸油道應清潔暢通,油孔應有倒角。 16. 修復后的曲軸不得有焊渣、毛刺、金屬飛濺等雜物,加工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刻痕、黑點、碰傷、凹陷、發痕、孔眼及其它缺陷。但用電振動堆焊修復的曲軸表面允許有細微的龜紋。 17. 曲軸須進行平衡試驗,其不平衡量應符合原設計規定。 18.2 T9 ~" s; U$ s2 v 本標準未規定的其它技術要求,應符合原設計規定。 2. 檢驗規則6 ^& G, D! u3 y) N) l9 Z* v ; E' n- F; X0 v/ ]2 s6 p g6 F 2.1 曲軸經檢驗合格簽證后,附必要的技術資料,方能出廠或交付使用。 2.2 補償修復層的強度及其與基體的結合強度,應定期進行試棒檢驗(在改變工藝、材質時必須進行)。試棒每次不少于三件,測試結果取平均值。 2.3 補償修復層的硬度試驗應在粗磨后進行,在同一曲軸上檢查三點,取平均值,測點距油孔邊緣不小于10mm。 3. 包裝及貯存. N" ?4 H: \8 E# Z t! I0 Q) |% F 3.1 產品在清洗和防銹處理后,用結實不透水的中性紙及塑料帶包扎各軸頸,出廠產品應裝箱并有支承固定。3 p' W3 \% p$ O 3.2 曲軸應存放在通風和干燥的倉庫內,并應采取防護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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